中化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利洁时健康护理(英国)有限公司(英文名:reckittbenckiserhealthcare(uk)limited)。 法定代表人:rosinabaxter,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树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英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邓羽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锦良,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飚,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利洁时健康护理(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洁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昌立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健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赣立终字第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利洁时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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