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树祺。 委托代理人:时新章,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东莞市源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塘头东城供电公司办公楼旁。 法定代表人:林早盈,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树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东莞市源峰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树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俞爱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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