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四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宗民。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九一路百源大厦一楼。 负责人:马欢,该行行长。 一审被告:晶蓝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蒋宗民,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黄美慧。 上诉人蒋宗民与被上诉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源支行、一审被告晶蓝光电科技(泉州)有限公司、黄美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30日本院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其发送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51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4年5月31日,上诉人签收了该通知,但其仍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宗民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41512元。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蒋宗民未按通知书的要求按期缴纳上诉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艳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