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宁市烈士陵园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韵海威,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芦伟,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衍,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宁南陵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婧,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西宁市烈士陵园综合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西宁南陵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公墓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西宁市烈士陵园综合服务中心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西宁市烈士陵园综合服务中心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市烈士陵园综合服务中心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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