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鞍山市明达世纪花园米兰小区房黎浩、庞志强等73户业主。 诉讼代表人:房黎浩(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诉讼代表人:庞志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王萍,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忠琼,市长。 委托代理人:周钢都,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红梅,辽宁省鞍山市规划局处长。 第三人:鞍山市明加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杨,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鞍山市新迪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玉英,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辽宁省鞍山市明达世纪花园米兰小区房黎浩、庞志强等73户业主诉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院 长 周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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