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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与神木县恒煤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中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神木县恒煤物资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日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建平。 一审被告:中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神木县恒煤物资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日阳。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建平。

一审被告:中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成春。

上诉人神木县恒煤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裁定,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神木县恒煤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书》,表示接受一审法院对该案的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神木县恒煤物资运输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系上诉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神木县恒煤物资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提出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柳 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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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