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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世纪都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侨生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24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侨生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an-philipperenaudmassy,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宁,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24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侨生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an-philipperenaudmassy,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宁,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青,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德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世纪都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毅,总经理。

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世纪都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侨生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侨生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侨生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 伟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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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