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启德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马来西亚砂罗越古晋朋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利康,该公司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元粦,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濛萌,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易萍。 再审申请人启德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原审第三人易萍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高行终字第9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启德行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启德行公司是“kts及图”标志作品的独创者和在先使用者,依法享有该标志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二审判决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启德行公司享有“kts及图”的著作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kts及图”标志作品是启德行公司于1962年8月设计完成的。启德行公司当初设计并使用“kts及图”标志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皇冠”是至尊的饰物,用它来表示启德行公司生产的产品是货真价实、品质上乘的王牌精品。第二,“kts”是启德行公司的英文名称缩写,公司前董事经理刘会干把“kts”镶嵌到“皇冠”当中,并且把“kts”中的“t”设计成剑柄,连同“t”上面的剑锋组合成一把宝剑,正好与皇冠相吻合,形成一个精美的“kts及图”标志作品。第三,公司前董事经理刘会干想以“皇冠”标志来唤起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进启德行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第四,启德行公司所在的马来西亚砂罗越州的州旗上也有一个“皇冠”标志,“kts及图”标志可以让启德行的客户和消费者更清楚地了解启德行是马来西亚砂罗越州的企业,其木材产品产自马来西亚砂罗越州。2.刘会干是启德行公司的开创者,当时担任启德行公司的董事经理,其多次主持召开公司董事会,并广泛征求公司员工意见,最终设计完成“kts及图”标志作品。刘会干是设计“kts及图”标志的组织者,也是主要设计人,其设计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法人承担。3.启德行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启德行公司是“kts及图”标志作品的独创者和在先使用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启德行公司提交的证据有:启德行公司的聘请书信、马来西亚商标注册证书、庆祝启德行公司十五周年的合影照片与纪念特刊、载有启德行公司及其“kts及图”标志广告宣传的《诗华日报》、启德行公司的招聘广告、书籍《刘会干与启德行——一个华人企业家的奋斗历程》、期刊《企业家》、启德行公司获得的荣誉证书、证人证言等。4.二审判决忽略了各证据之间通过相互印证形成的证据链条,对启德行公司课以过重的举证责任。(二)第三人易萍剽窃启德行公司的“kts及图”标志作品,并将其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了启德行公司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撤销。1.争议商标与启德行公司的“kts及图”标志作品完全相同。2.争议商标注册的商品是第19类的木材、胶合板、三合板等,与启德行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完全相同,启德行公司在马来西亚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是在第19类的木材、胶合板、三合板上注册使用“kts及图”商标。3.第三人易萍系木材、夹板行业内人员,且其住所地是具有国际化都市特点的广州,比普通公众更有条件、更有机会接触到启德行公司的木材产品和“kts及图”标志,第三人易萍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肯定接触过启德行公司的“kts及图”标志。(三)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启德行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很大争议,并因此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却实行书面审理,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并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综上,启德行公司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10523号《关于第3116407号“kts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以下简称第10523号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限期重新作出裁定。 易萍提交意见称:(一)启德行公司对“kts及图”标志不享有著作权,易萍独立创作完成争议商标,不存在剽窃启德行公司标志的行为。1.启德行公司不能提供任何能证明其对“kts及图”标志享有著作权的官方证明或者该作品创作的手稿原件。2.根据启德行公司的陈述,“kts及图”标志由刘会干创作完成,但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的却是启德行公司,启德行公司不具有“kts及图”标志著作权的主体资格。3.启德行公司提交的证据多数是其企业内部刊物,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且,其有关“kts及图”标志的使用不是作为作品公开发表而使用。4.启德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带有“kts及图”标志的产品进入中国境内,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易萍在中国市场内接触到启德行公司的产品并知晓“kts及图”标志存在。5.易萍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从事夹板行业,为了市场的需要并根据自身的定位,独立创作了争议商标。(二)“kts及图”标志作为商标在中国市场具有的知名度、美誉度,完全是由于易萍的宣传和使用而产生。如果撤销争议商标,将破坏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经过十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易萍的争议商标在中国的夹板市场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迄今为止,在全国范围内,以争议商标为品牌的加盟商已经超过200家,员工超过4000人,形成了稳定的市场。南方电视台曾经作过一期专门报道,以带有易萍争议商标的产品为样品去衡量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因此,“kts及图”标志作为商标在中国所具有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均由易萍打造。在此情况下,启德行公司企图借助“kts及图”标志进入中国市场,具有明显的侵占易萍劳动成果的恶意。(三)二审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因此,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启德行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