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中南建材大市场1栋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A幢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方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柿沟口1号。 法定代表人:韩延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又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艳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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