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王丽萍与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格瑞绿色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萍。 委托代理人:王桂荣,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俊,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萍。

委托代理人:王桂荣,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俊,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格瑞绿色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余凤池,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格瑞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剑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司开松。

再审申请人王丽萍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格瑞绿色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司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一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丽萍于2014年6月30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丽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丽萍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李相波

()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