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润朝。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啸东。 王润朝、王啸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陕西三桥汽车贸易城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裴磊,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天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磊,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润朝、王啸东因与被申请人王峰、陕西天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立民终字第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润朝、王啸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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