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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开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洪伟,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姝,吉林大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洪伟,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王开明

一审第三人: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启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朴占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开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9月26日,王开明(乙方)以华兴公司的名义与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发、承包工程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承建位于延吉市开发区、延东桥南的“延边敖翔综合楼”。楼高23层,总面积约5万平方米,砖混、框架结构。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100万元保证金,按设计图纸垫款施工。乙方对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包括土建、电气、水暖(含地暖)、彩铝、涂料等工程项目。在垫款施工的条件下,甲方实行阶段性付款。第一阶段,乙方在完成基础、地下2层和地上6层封闭以后,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甲方按已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70%付给乙方工程款。之后,按每上升5层为一个形象进度,经验收合格,继续按工程量总价款的70%付工程款,直至土建工程全部结束。在总体工程,包括水暖、电气、彩铝、涂料和消防等综合项目全部竣工之后,其中6楼以下要达到可进行装修的标准,7楼以上要达到向商品房买受人交钥匙的标准,然后经过质检和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在半年内进行工程决算完毕。在扣除保修金和往来款之后,剩余工程款一次付清。抵押保证金在主体工程封顶时,如果不发生人为的风险事故,如数退还给乙方。工期为2006年9月底前开工,06年上冻之前,完成基础和地下2层封闭,做好冬季防护。07年春天复工,2007年11月15日前竣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施工设备,由乙方自备。甲方原有的搅拌机一台、输送泵一台、40塔吊一部,按原价(以当时购买发票为准)卖给乙方。全部价款在乙方结算工程款中冲抵。如果甲方在乙方如期完成协议规定的工程量以后,不能按时退还抵押保证金和支付70%的工程款时,乙方有权停工结算。甲方向乙方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双倍返还抵押保证金及利息”。2007年5月21日,王开明(乙方)与第三人华兴公司(甲方)签订《联营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管理费50万元;在签订施工合同及本合同时,交纳10万元,6层封闭时交纳20万元,主体封闭时交纳20万元”。

王开明施工至6层封闭后,由于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于2007年8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根据2006年9月26日协议书第5条规定,乙方已于2007年8月15日完成综合楼基础、地下二层和地上六层封闭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经初步预算,已完工程量总价款27926349元按70%付款,应付1950万元。现因甲方资金暂时困难,制定以下补充协议:1.在已付80万元工资款基础上,今天再付现金200万元,然后,由甲方以综合楼七层开房票抵押,由乙方贷款三百万元使用三个月,到期本息全部由甲方偿还,乙方负责将抵押房票退还给甲方。两笔合计由甲方再付给乙方500万元。2.500万元到位以后,乙方继续施工,力争今年主体封顶。六层以上的工程结算,按总协议第五条规定执行。3.甲方应付给乙方已完成六层楼以下70%部分的剩余工程款,争取在2007年9月5日前偿还,如果到期还不上,甲方接受乙方要求,有500万元的高息借款(月息三分),从2007年8月16日起到还款为止的期限内,利息由甲方承担。拨付工程款时一次补给。4.如果乙方需要抵材料款或工程款的房屋,甲方应按每平方米2550元房价给乙方,商务住宅8层-23层以内。5.本补充协议同总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因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补充协议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履行。2007年10月9日,王开明(乙方)以华兴公司的名义与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延边敖翔综合楼工程结算明细》,约定:“一、甲方结算2500万元,乙方结算2800万元,经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结算2800万元,不再审了。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给乙方补偿停工损失,明细如下:1.500万×3%×30天="15万;2.补发电差价13万元;3."1300万银行贷款×1%="13万元;4.停工损失人工费33万元;5.地面挡土墙等5万元;6.退回保证金100万元;计179万元;2800万元+179万元=2979万元(总决算)。三、扣除往来:1.已拨工程款767万元(290万元+450万元+27万元);2.乙方(王开明)转给甲方贷款1300万元;3.甲方代扣税中的所有税种,暂定94万元(按结算书);4.甲方代付沈经理钢材款100万元;5.甲方代付吕经理钢材款137万元;6.圣园公司空心砖款22万元(2800万元工程决算已进入);合计2420万元;2979万元-2420万元=559万元(结余)。四、经甲、乙双方协商,结余工程款可用房子以2500元/平方米抵账。5.已完工程的水暖、电气工程另行结算,本结算不含水暖、电气工程。”其中结算明细第三款第1项已拨工程款部分,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已为王开明代付工人工资450万元,而实际代付2811874元。故结余应为559万元+(450万元-2811874元)=7278126元。2007年10月10日,华兴公司(甲方)与王开明(乙方)达成《敖翔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在乙方完成应上缴的管理费、管理人员工资并与业主达成一致后,甲乙双方解除2007年5月21日签订的《联营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二、本工程结算明细中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和责任;三、乙方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负责,今后所发生的保修、维修、赔偿等与质量有关的事项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四、乙方应就本工程已完部分的农民工劳务工资的支付问题与业主和工程投资方达成书面协议,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从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王开明的工程款中支付。”2008年3月11日,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王开明发出《延边敖翔综合楼工程二次结算明细》,内容为:“该项工程土建部分已完工程。在2007年10月9日,由甲、乙双方初步结算。剩下水暖、电气工程现已审定结算总价为:1071245元。第一次结算工程款余额为559万元。现在扣去未完工程及往来加上应追补给(王开明)部分,详细结算如下:一、工程结算:1.第一次结算余额559万元;2.水暖、电气结算1071245元(营业税已扣除);合计:6661245元。二、甲方应扣乙方(王开明)往来:1.首次结算中未完工程量67."28万元;2.王开明欠万世振扭钢筋款32.5万元;3.欠陆少庆钢铰手租金款24万元(甲方已代付);4.欠市化验中心化验费33万元(甲方已代付);5.甲方代扣税金98万元(税金全部扣完);6.扣华兴公司管理费20万元;7.扣王开明欠连柱信息费2016992元(甲方已用房子抵账);8.扣省里工地检查费5000元;9.扣地税局王军沙子款23万元。计:4999792元。三、甲方补给乙方(王开明)部分:1.甲方承担王开明信息费77万元;2.王开明交给历某吊车款48万元;3.王开明交给历某工地木材款45万元。四、工程往来扣除后结算:6661245元+170万元=8361245元;8361245元-4999792元=3361453元。五、结算说明:在结算中(王开明)以房子抵账、顶账共计62套,总价为:10410302元。其中扣除给彩铝李光南32套,总价:5504710元,已被甲方收回,并与李光南重新签订合同之后,剩余房款为:4905592元。扣除连柱房款2016992元。还剩余房款2888600元。剩余房款明细如下:1.金德管业4套:598588元;2.钢材沈经理:620664元(房子退回可退现金);3.抵押市内妇女644664元;4.抵押龙井五套878330元;5.顶给砖厂洪晓明1套:146354元;合计:288600元。甲方与乙方结算余额:3361453元,扣除乙方欠甲方房款:2888600元,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472853元。六、经王开明(乙方)建议:在补抵押的九套房子(龙井5套,市内4套)总价1522994元,为暂借甲方款。待2008年6月30日前由王开明还清欠款,抽回房票还给甲方后,由甲方按原价退还给乙方。如王开明在6月30日前不能退还房票,即按本结算执行,不再退款。七、王开明顶账给金德管业房子4套,已按总价进入水暖材料及人工费,在水暖工程中已结算。剩余材料继续留用移交给历某,将来在与历某结算作价转给王开明。八、结算结论:1.与乙方王开明扣除往来结余工程款:3361453元;2.扣除王开明房款:2888600元;甲方尚欠乙方王开明工程款472853元,其中包含甲方主动补给乙方信息费97万元”。王开明接到该结算书后,因对扣除相关款项有异议,未签字确认。之后,王开明出具水暖、电气结算书,金额为2136109元。庭审中,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对水暖、电气工程结算书提出异议,但未申请对此部分进行鉴定。2008年6月9日,王开明施工的6至7层砼柱经延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维修加固公司对此进行了维修加固,加固费用经鉴定为777280元。2008年10月19日,王开明(乙方)与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一、甲乙双方在敖翔综合楼工程结算明细第四条规定:结余工程款(去掉往来,尚欠500万元左右),原定可用房子以2500/平方米抵账。现在议定将综合楼酒店一楼(约3700平方米以上),给乙方开出房票作为还款抵押。二、抵押期限,截止2008年10月30日前以现金偿还。三、抵押期限届满不偿还,可依法评估拍卖,由乙方优先受偿。四、乙方从今天下午全部撤出工地,将工地直接移交给甲方。”协议书签订后,王开明如约将工程交付给了延边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移交给工地剩余木材价值45万元、钢材28万元、吊车价值48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