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耀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四终字第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冬古村。 法定代表人:刘耀东,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耀东。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万新房地产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四终字第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冬古村。

法定代表人:刘耀东,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耀东。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黄仓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耀贵,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耀贵。

上诉人(一审被告):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黄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美丽,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42号。

负责人:李勇,该支行行长。

一审被告:许美洪。

上诉人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耀东、福建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耀贵、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原审被告许美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闽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4日本院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上诉人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送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6590.15元;又于2014年8月21日分别向上诉人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耀东及福建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耀贵发送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9488元、48019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4年8月7日,上诉人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书;2014年8月25日,上诉人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耀东及福建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耀贵分别签收了该通知书。但上诉人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耀东、福建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耀贵、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耀东、福建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耀贵、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耀东、福建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耀贵、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艳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