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四终字第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冬古村。 法定代表人:刘耀东,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耀东。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黄仓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耀贵,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耀贵。 上诉人(一审被告):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黄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美丽,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42号。 负责人:李勇,该支行行长。 一审被告:许美洪。 上诉人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耀东、福建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耀贵、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原审被告许美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闽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4日本院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上诉人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送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6590.15元;又于2014年8月21日分别向上诉人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耀东及福建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耀贵发送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9488元、48019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4年8月7日,上诉人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书;2014年8月25日,上诉人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耀东及福建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耀贵分别签收了该通知书。但上诉人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耀东、福建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耀贵、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耀东、福建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耀贵、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福建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耀东、福建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耀贵、漳浦县黄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艳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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