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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政府与和田市天瑞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兴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和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阿迪力·努尔麦麦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北京市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和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阿迪力·努尔麦麦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兴源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12小区5-3-8号。

法定代表人:邵世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培荣,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和田天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伊力其乡十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邵世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安娜,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和田市政府)为与被上诉人新疆兴源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公司)、和田天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原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杜军、郁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孙亚菲担任记录。后因工作变动,本院依法将原合议庭成员赵柯更换为代理审判员杜军,书记员更换为郝晋琪。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天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其全称为“和田天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天瑞公司年检报告书记载其公司印鉴式样,其中公章全称为“和田天瑞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4月14日,兴源公司与和田市政府就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工程的投资建设签订《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约定:项目投产正式经营始由兴源公司自主经营20年后,兴源公司将在和田建造的天然气项目工程所有权全部交与和田市政府,和田市政府取得对该工程所有权后如需对外承包或出租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兴源公司有优先承包或租赁经营权。合同并就工期及资金投入使用、项目工程进度、施工监理和验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05年5月12日,和田市政府与兴源公司就双方前述合同签订补充合同,就和田市政府利用国债资金入股该工程项目、双方相互协助义务、采购安装事宜、违约责任及奖罚办法等进行了补充约定。经该院调查,和田市政府认可和田市在2004年底陆续使用天然气。

2005年8月31日,和田行署专员办公会《关于解决和田市天然气锅炉改造工程指挥部暂借资金问题的会议纪要》根据和田市天然气锅炉改造工程指挥部的请求,就天瑞公司暂借资金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纪要内容确定:由地区财政、和田市、和田县各筹集资金200万元,共计600万元,暂借给和田市天然气锅炉改造指挥部。所筹集资金于9月10日前到位。由和田市天然气锅炉改造工程指挥部转借给天瑞公司。该项资金由指挥部监管使用,专项用来购买输气高压管线和城市中压环形管线的材料及相关辅助材料。和田市天然气锅炉改造工程指挥部与天瑞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制定严格的还款计划和方案。该项资金由和田市天然气锅炉改造工程指挥部负责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归还地区财政、和田市、和田县。

2005年9月6日,和田市政府与兴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和田市政府给兴源公司借款6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置敷设高压、城区环形管网所用材料、门站设备等。借款期限自2005年9月10日至2005年12月25日止。借款自2005年11月1日起从兴源公司销售天然气收入中全额归还和田市政府并汇入和田市政府指定银行账户,至归还清全部借款、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和田市政府不收利息,如兴源公司违约,和田市政府收取罚款。在该合同项下借款及违约金全部清偿前,不得自行收取或转移天然气销售收入,首先保证归还和田市政府资金。此合同约定的借款已发放给兴源公司。

2005年10月27日,和田市政府与兴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和田市政府给兴源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用途用于购置敷设高压、次高压线管、门站设备。借款期限自2005年10月27日至2005年12月25日止。该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与前述合同内容基本一致。此合同约定的借款已发放给天瑞公司。

2006年2月20日兴源公司与和田市政府签订合同书,就2004年4月14日签订的《和田市天然气利用合同》达成补充条款,约定:兴源公司必须在2006年3月30日前还清所借和田市政府的借款700万元。……如兴源公司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欠款,和田市政府将视为兴源公司无此经济能力并违约,同时废止双方2004年4月14日签订的《和田市天然气利用合同》第五条第八款约定的内容“和田市政府不再允许第三方在和田市敷设天然气管道和建汽车加气站(除较大型工业用气的管道外)”。即和田市政府有权面向社会引进投资商重新敷设天然气管道和建汽车加气站。该合同在兴源公司落款处加盖公章为“和田天瑞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12月8日,和田市天然气锅炉改造工程指挥部就燃气公司无端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召开会议,会议由市委副书记、和田市天然气锅炉改造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韩朝林主持,纪要确定了支付主工程款及拖欠民工工资的资金来源和支付依据。

2007年9月14日和田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协调解决天瑞公司供热欠款问题会议纪要》就地直单位、和田市、和田县拖欠天瑞公司欠款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纪要要求:行署办公室负责协调地直单位清缴欠款、和田市、和田县政府各自负责所辖单位的清欠工作;……如个别单位无故拖延不缴,可采取强制措施不予供气,责任由欠款单位自负。

2007年10月29日和田行署专员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协调天然气供暖问题的会议纪要》就2007年冬季供暖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指出:部分采暖用气单位未及时缴纳气款,成为天瑞公司不能及时回笼资金并及时支付塔西南公司气款的重要原因。

2008年2月22日和田市政府办公室致乌市晨报函称:贵报今天刊登的《和田天然气供暖矛盾重重,政府四次协调皆无果,和田市今冬第四次大停暖》消息严重失实,和田市政府为此深感震惊,文章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政府形象。……2005、2006年由于居民、供热商不能按时向燃气公司交款,燃气公司无法向塔西南交款,导致塔西南降压限气,居民有时不能正常取暖。2007年市委、市政府经过认真协调、催交气款,居民的取暖问题基本上得到了保证,根本不存在大面积停暖问题,更没有燃气公司无故停气的行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