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黑河市德源化工硅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宝工贸有限公司等与逊克县库尔滨流域水电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河市德源化工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克林乡峰前村。 法定代表人:赵金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振东,哈尔滨东宝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河市德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克林乡峰前村。

法定代表人:赵金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振东,哈尔滨东宝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坚,黑龙江吉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逊克县尔滨流域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边疆镇山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平,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哈尔滨东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牛振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黑河市德源化工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与被上诉人逊克县尔滨流域水电公司(以下简称逊克水电公司)、原审原告哈尔滨东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工贸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07)黑高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东宝工贸公司、德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11月11日,本院以(2011)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2)黑高商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德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3月25日,哈尔滨市三星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东宝工贸公司,股东为牛振东、赵金荣、牛振亚,法定代表人牛振东。1998年12月16日,东宝工贸公司与逊克水电公司签订《供电合同》,约定:经逊克县政府批准同意,东宝工贸公司在逊克县克林乡峰前村建设冶炼厂(以工商局注册名称为准),生产两个产品每月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年用电量6000万千瓦时,两个产品分两年建成。除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外,逊克水电公司要全年正常供电,设备检修应提前3天通知东宝工贸公司。电价每千瓦时0.23元,两个产品均从投产时起执行此电价三年。三年后如果市内小水电统一上下调电价时,东宝工贸公司用电也同时上下调整。电费每月底结算一次,如拖欠电费按银行贷款利率加收利息。如不按时结算电费,逊克水电公司有权停止供电。经营年限从投产日起有效期20年。违约方负责一切经济损失,不可抗力除外。1999年9月2日,黑河市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逊克县峰前冶炼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准东宝工贸公司在峰前村建设年产工业硅3025吨的6300kva工业硅热炉生产线一条,7000吨的6300kva石墨化电极生产线一条。同年11月29日,逊克县政府作出《关于给予逊克县峰前冶炼厂优惠政策的决定》,给予东宝工贸公司保证供电及减免税等十二项优惠政策。

2002年11月15日,逊克县东宝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冶炼公司)依法设立,发起人为牛振东、赵金荣、牛晓光(牛振东之子)、牛振亚。

2002年11月18日,逊克水电公司开始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

2003年3月28日,逊克水电公司与东宝冶炼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东宝冶炼公司生产所用电费每月底结算一次,所发生电费每月必须保证逊克水电公司当月工资,剩余部分留给东宝冶炼公司做生产流动资金,并在当年12月15日前全部结清;做流动资金部分电费,东宝冶炼公司按6500kva电炉送电时不计息,如送到8000kva电炉时,另行协商计息事宜;用电费作流动资金部分由东宝冶炼公司用所建工厂担保;该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逊克水电公司多次因故障、检修、水位等原因停电,东宝冶炼公司就停电事宜多次通过函件形式与逊克水电公司沟通,并曾向逊克县委、县政府报请解决供电问题。

2006年9月30日,逊克水电公司向逊克县政府提交《关于逊克县冬季用电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为:根据逊克县用电统计数据分析,预计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逊克县需电2780万千瓦时。若要保证逊克县用电,库尔滨电站水位应保持在389.10米以上。根据当前运行情况,到10月10日库尔滨电站水位将降至389.08米左右,为确保逊克县城乡冬季用电及四个电厂安全越冬,逊克水电公司决定在10月10日早8时停止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并提前7天通知东宝冶炼公司做好停电准备。此后,逊克水电公司未再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

原审法院同时查明,库尔滨流域共有库尔滨、白石、宝山、乌宋岗(乌一)四个梯级电站,统一供电,各电站不能独立分别供电。水电站的设计、建设是根据某一地区此前多年水文的平均情况论证确定,宝山水电站设计时采用了此前40年的水文资料,乌一水电站采用了此前44年的水文资料。库尔滨水电站1985年正式发电,装机容量4800千瓦,年平均发电量1310万千瓦。白石水电站1991年正式发电,装机容量3750千瓦,年平均发电量1462万千瓦。宝山电站1997年正式发电,装机容量1.95万千瓦,年平均发电量5330万千瓦。乌一电站2001年正式发电,装机容量24万千瓦,年平均发电量6697万千瓦。逊克水电公司设计发电量总计14690万千瓦时。1996年1月25日,逊克水电公司与伊春市政府、伊春市电力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合同履行期间33年。逊克水电公司2002年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497.12万度。逊克水电公司2003年发电8882万度,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1823.98万度。2004年发电7558万度,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1823.98万度。2005年发电8316万度,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2296.4万度。逊克水电公司2006年发电14610万度,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992.3万度。

1998年至2005年库尔滨流域年径流量总的趋势属于枯水年。

1997年9月1日,经黑河市物价局批准,库尔滨流域水电站上网(出口)电价由0.261元/千瓦时调整到0.31元/千瓦时。自2004年4月1日起,逊克水电公司售给逊克县电业局的出口电价由0.31元/千瓦时下调至0.283元/千瓦时。

2001年—2004年期间,逊克水电公司分别与黑龙江省华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安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转让了其所属的白石水电站、库尔滨水电站和宝山水电站资产。

,2006年7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防止高耗能行业重新盲目扩张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坚决取消违规出台的优惠电价政策措施。无论电力供应处于紧缺或宽松状态,各地区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制定出台对高耗能企业用电实行电价优惠政策,已经自行采取优惠电价政策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在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凡自行制定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优惠政策措施”,要一律予以废止。

东宝冶炼公司于更名为“逊克县德源化工硅有限公司”,后于更名为“黑河市德源化工硅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