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河市德源化工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克林乡峰前村。 法定代表人:赵金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坚,黑龙江吉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逊克县库尔滨流域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边疆镇山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平,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哈尔滨东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牛振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黑河市德源化工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与被上诉人逊克县库尔滨流域水电公司(以下简称逊克水电公司)、原审原告哈尔滨东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工贸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07)黑高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东宝工贸公司、德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11月11日,本院以(2011)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2)黑高商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德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3月25日,哈尔滨市三星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东宝工贸公司,股东为牛振东、赵金荣、牛振亚,法定代表人牛振东。1998年12月16日,东宝工贸公司与逊克水电公司签订《供电合同》,约定:经逊克县政府批准同意,东宝工贸公司在逊克县克林乡峰前村建设冶炼厂(以工商局注册名称为准),生产两个产品每月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年用电量6000万千瓦时,两个产品分两年建成。除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外,逊克水电公司要全年正常供电,设备检修应提前3天通知东宝工贸公司。电价每千瓦时0.23元,两个产品均从投产时起执行此电价三年。三年后如果市内小水电统一上下调电价时,东宝工贸公司用电也同时上下调整。电费每月底结算一次,如拖欠电费按银行贷款利率加收利息。如不按时结算电费,逊克水电公司有权停止供电。经营年限从投产日起有效期20年。违约方负责一切经济损失,不可抗力除外。1999年9月2日,黑河市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逊克县峰前冶炼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准东宝工贸公司在峰前村建设年产工业硅3025吨的6300kva工业硅热炉生产线一条,7000吨的6300kva石墨化电极生产线一条。同年11月29日,逊克县政府作出《关于给予逊克县峰前冶炼厂优惠政策的决定》,给予东宝工贸公司保证供电及减免税等十二项优惠政策。 2002年11月15日,逊克县东宝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冶炼公司)依法设立,发起人为牛振东、赵金荣、牛晓光(牛振东之子)、牛振亚。 2002年11月18日,逊克水电公司开始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 2003年3月28日,逊克水电公司与东宝冶炼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东宝冶炼公司生产所用电费每月底结算一次,所发生电费每月必须保证逊克水电公司当月工资,剩余部分留给东宝冶炼公司做生产流动资金,并在当年12月15日前全部结清;做流动资金部分电费,东宝冶炼公司按6500kva电炉送电时不计息,如送到8000kva电炉时,另行协商计息事宜;用电费作流动资金部分由东宝冶炼公司用所建工厂担保;该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逊克水电公司多次因故障、检修、水位等原因停电,东宝冶炼公司就停电事宜多次通过函件形式与逊克水电公司沟通,并曾向逊克县委、县政府报请解决供电问题。 2006年9月30日,逊克水电公司向逊克县政府提交《关于逊克县冬季用电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为:根据逊克县用电统计数据分析,预计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逊克县需电2780万千瓦时。若要保证逊克县用电,库尔滨电站水位应保持在389.10米以上。根据当前运行情况,到10月10日库尔滨电站水位将降至389.08米左右,为确保逊克县城乡冬季用电及四个电厂安全越冬,逊克水电公司决定在10月10日早8时停止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并提前7天通知东宝冶炼公司做好停电准备。此后,逊克水电公司未再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 原审法院同时查明,库尔滨流域共有库尔滨、白石、宝山、乌宋岗(乌一)四个梯级电站,统一供电,各电站不能独立分别供电。水电站的设计、建设是根据某一地区此前多年水文的平均情况论证确定,宝山水电站设计时采用了此前40年的水文资料,乌一水电站采用了此前44年的水文资料。库尔滨水电站1985年正式发电,装机容量4800千瓦,年平均发电量1310万千瓦。白石水电站1991年正式发电,装机容量3750千瓦,年平均发电量1462万千瓦。宝山电站1997年正式发电,装机容量1.95万千瓦,年平均发电量5330万千瓦。乌一电站2001年正式发电,装机容量24万千瓦,年平均发电量6697万千瓦。逊克水电公司设计发电量总计14690万千瓦时。1996年1月25日,逊克水电公司与伊春市政府、伊春市电力公司签订供用电协议,合同履行期间33年。逊克水电公司2002年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497.12万度。逊克水电公司2003年发电8882万度,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1823.98万度。2004年发电7558万度,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1823.98万度。2005年发电8316万度,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2296.4万度。逊克水电公司2006年发电14610万度,向东宝冶炼公司供电992.3万度。 1998年至2005年库尔滨流域年径流量总的趋势属于枯水年。 1997年9月1日,经黑河市物价局批准,库尔滨流域水电站上网(出口)电价由0.261元/千瓦时调整到0.31元/千瓦时。自2004年4月1日起,逊克水电公司售给逊克县电业局的出口电价由0.31元/千瓦时下调至0.283元/千瓦时。 2001年—2004年期间,逊克水电公司分别与黑龙江省华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安维科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转让了其所属的白石水电站、库尔滨水电站和宝山水电站资产。 ,2006年7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防止高耗能行业重新盲目扩张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坚决取消违规出台的优惠电价政策措施。无论电力供应处于紧缺或宽松状态,各地区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制定出台对高耗能企业用电实行电价优惠政策,已经自行采取优惠电价政策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在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凡自行制定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优惠政策措施”,要一律予以废止。 东宝冶炼公司于更名为“逊克县德源化工硅有限公司”,后于更名为“黑河市德源化工硅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