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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彭潮与湖南远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彭潮,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彭潮,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远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维一星城国际1016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彭潮与被上诉人湖南远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20日,本院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上诉人提供的地址向其发送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976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4年8月22日,上诉人签收了该通知。但其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彭潮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89760元。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按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上诉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代理审判员  李慧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艳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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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