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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与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欧洲工业园区庄邬公路1258号102室-A。 法定代表人: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益民,上海市华荣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欧洲工业园区庄邬公路1258号102室-A。

法定代表人: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益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江怀,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武洲,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宝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申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司登股份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宫邦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海权、高燕竹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昱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一)波司登股份公司主张的借款由来

1.2006年3月3日,申豪公司(甲方)与波司登股份公司(乙方)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同意以其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不低于2.3亿元,甲方以其拥有的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33号的新上海城市广场1-4层的全部房产做抵押为乙方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贷款项中2亿元归甲方使用,其余款项归乙方使用;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年利率7%,如遇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乙方从银行贷款利率上浮部分亦由甲方负担,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利息,贷款合作期限最长为3年,甲方将新上海城市广场第25层以2100万元价格转让给乙方(后实际成交价格为2000万元)等。

3月10日,申豪公司(甲方)与波司登股份公司(乙方)签订《融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以甲方提供的抵押房产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银行可向乙方提供的最终贷款额,双方估计乙方据此可向银行贷款金额约为2.1亿元,所贷款项3000万元归乙方使用,其余款项约1.8亿元归甲方使用。甲方使用的款项中,1.7亿元按《融资合作协议》的约定直接划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剩余1000万元双方共管,作为甲方根据《融资合作协议》的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贷款利息的担保等。

2006年3月13日,孔圣元(时任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向高德康书面申请称,对于波司登股份公司拟向申豪公司提供借款1.8亿元,以及2000万元购房款等,因波司登股份公司处于调整期,暂难以全额提供上述资金,请求先从上海波司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波司登服饰有限公司账上支付,待波司登股份公司资金充足时再归还上述二公司。高德康批示同意以上申请、请财务陆总协助办理。

2.2006年7月3日,上海波司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豪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申豪公司提供借款3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15%,借款用途为投入上海隽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雄公司)相关项目,申豪公司应当落实吴定旺以其持有的隽雄公司股权质押担保,应当落实隽雄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的土地开发权及3万平方米厂房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等。

2006年8月10日,孔圣元向高德康书面申请称,上海波司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向申豪公司提供借款3000万元,现已经提供1000万元,因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相关手续还在办理,造成申豪公司确认收款较慢,请求将余款2000万元改由波司登股份公司支付。高德康批示同意以上申请。

3.2007年9月30日,上海波司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隽雄公司、上海长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邦公司)、申豪公司签订《借款确认函》,由上海波司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豪公司提供借款5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由申豪公司背书给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协助隽雄公司偿还上海市奉贤区房地产开发方面相关负债,月息2%,2007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

4.上述协议签订后,波司登股份公司于2006年3月16日向申豪公司汇款1900万元,8月25日汇款2000万元;上海波司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3月16日向申豪公司汇款4100万元,4月4日汇款3000万元;上海波司登服饰有限公司于4月4日向申豪公司汇款6000万元,4月26日汇款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于4月28日进入上海康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管账户,后于5月21日返还申豪公司320万元,7月31日返还申豪公司600万元,剩余80万元扣除);德州德康投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6日向申豪公司汇款1000万元;上海波司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向申豪公司汇款500万元。以上合计2.15亿元。

5.就上述公司主体名称变更情况,该院查明:上海波司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后又变更名称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德州德康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波司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后又变更为上海波司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波司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波司登服饰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冰洁服饰有限公司,后又变更名称为冰洁服饰有限公司。上述公司2006年以来法定代表人均为高德康。

(二)为归还上述借款的协商过程

1.2007年9月20日,就申豪公司3000万元借款归还及再借款事项,高德康、高妙琴、孔圣元、周宝荣、吴定邦签订《会议纪要》,约定:根据2006年7月3日的《借款合同》,上海波司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豪公司借款3000万元,当时约定年利率15%,全部本息应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归还,申豪公司因资金紧张本息均未按期偿还。因此吴定邦同意申豪公司在2009年9月30日之前归还2000万元,剩余本息在2011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并以上海市河南南路新城市广场4楼作为抵押,配合波司登控股公司方面办理抵押手续;波司登方面同意提供临时借款500万元给申豪公司,用于协助处理隽雄公司在上海市奉贤区的房地产开发事宜,该借款手续另行协商;波司登公司方面指定孔圣元为追款责任人,全权负责上述全部本息的收回,高妙琴予以配合等。

2.2008年1月28日,关于申豪公司500万元欠款偿还有关事宜,高妙琴、孔圣元、周宝荣、吴定邦签订《会议纪要》,约定:上海波司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向申豪公司提供临时借款500万元,原约定还款期限为2007年11月30日,利率为月息2%,现申豪公司本息均未按期偿还,据此决定吴定邦同意申豪公司的500万元借款本息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波司登公司指定孔圣元全权负责上述应收账款的回收,高妙琴予以配合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