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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聊城汇佳钢材有限公司、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东平项目部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向阳路东侧、东昌西路北侧。 负责人:张宗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玉成,该公司法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向阳路东侧、东昌西路北侧。

负责人:张宗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玉成,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聊城汇佳钢材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凤凰工业园张飞村北。

法定代表人:邓秋红,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东平项目部,住山东省东平县信息平台工程工地。

负责人:黄永兵,该项目部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东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山东省东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安吉格,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聊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聊城汇佳钢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东平项目部、山东东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聊城分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该公司称,因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对与本案相关的“聊城汇佳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秋红等涉嫌合同诈骗案”已立案侦查,为此聊城分公司暂撤回再审申请,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邓秋红等人的刑事责任后,聊城分公司再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聊城分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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