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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百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淑君,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百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淑君,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成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熹,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杨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陕西杨林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杨林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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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