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百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淑君,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成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熹,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杨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陕西杨林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杨林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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