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一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老边区新农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吕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流,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琛,营口市老边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义林,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宋传庆,辽宁合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区新农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老边区新农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洪流、李琛,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义林、宋传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营口市老边区新农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91元,本院予以退回。 ,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俞爱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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