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刑监字第46号 申诉人杜时吉因受贿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干区人民法院(2000)江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杭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刑监字第22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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