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3)刑监字第166号 原审被告人秦保存爆炸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刑初字第19号对被告人秦保存、张小明分别以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秦保存、张小明对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三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秦保存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以(2011)豫法刑申字第70号驳回申诉通知,维持原裁判。秦保存之妻李贤梅遂向我院提出申诉。 我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秦保存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