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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保存爆炸案指令再审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3)刑监字第166号 原审被告人秦保存爆炸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刑初字第19号对被告人秦保存、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3)刑监字第166号

原审被告人秦保存爆炸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刑初字第19号对被告人秦保存、张小明分别以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秦保存、张小明对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三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秦保存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以(2011)豫法刑申字第70号驳回申诉通知,维持原裁判。秦保存之妻李贤梅遂向我院提出申诉。

我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秦保存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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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