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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海、许云生敲诈勒索罪申诉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2)刑监字第106-1号 原审被告人杨福海、许云生敲诈勒索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以(2008)锦太刑再重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福海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2)刑监字第106-1号

原审被告人杨福海、许云生敲诈勒索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以(2008)锦太刑再重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福海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许云生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杨福海、许云生提出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以(2008)锦审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杨福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以(2009)辽立三刑监字第98号通知,驳回申诉。杨福海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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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