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14)刑立他字第00002-1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商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彭某、张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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