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周玉恒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4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周玉恒、周奎等452名村民。 诉讼代表人:周玉恒,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1组92号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4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周玉恒、周奎等452名村民。

诉讼代表人:周玉恒,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1组92号

诉讼代表人:周奎,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6组36号

诉讼代表人:周信建,

诉讼代表人:周纯献,

诉讼代表人:周纯举,

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周玉恒、周奎等452名村民(以下简称沙金村452名村民)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行终字第2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沙金村452名村民申请再审称: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和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申请人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保护财产权,重庆市人民政府既不履行法定职责,又没有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裁定,判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具有某项法定职责,应当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本案中,沙金村452名村民向重庆市人民政府递交《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对有关违法征地行为和侵吞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展开调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征地补偿方案、重新计算土地征用补偿费及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上述请求事项,属于行政监察范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沙金村452名村民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周玉恒、周奎等452名村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孟凡平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旸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