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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贯能贸易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厦门贯能贸易有限公司等与新疆顶胜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贯能贸易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石化大道58号小区。 负责人:苏志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贯能贸易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石化大道58号小区。

负责人:苏志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玉献,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贯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171号之二605室。

法宝代表人:刘玉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玉献,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顶胜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仓房沟路25号。

负责人:蔡萍,公司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顶胜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仓房沟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萍,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厦门贯能贸易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厦门贯能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顶胜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二审上诉人新疆顶胜经贸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厦门贯能贸易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厦门贯能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王 渊

代理审判员  俞爱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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