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3)刑监字第140号 原审被告人杨荣湘贪污、职务侵占、行贿,原审被告人黄健秋贪污、受贿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以(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荣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认定被告人黄健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被告人杨荣湘、黄健秋共同贪污的海南星河贸易公司的资产,发还原单位;被告人杨荣湘侵占的海南华侨旅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发还原单位;扣押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宣判后,杨荣湘、黄健秋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1)琼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荣湘不服,提出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以(2012)琼刑监字第4号通知,驳回申诉。杨荣湘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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