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0)刑监字第377-2号 原审被告人刘文涛职务侵占、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以(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l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人民币4万元。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对被告人刘文涛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宣判后,刘文涛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以(2005)琼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对被告人刘文涛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上述判决生效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以(2005)琼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对原二审判决中的错漏字句予以了更正。刘文涛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以(2011)琼刑监字第7号通知,驳回申诉。刘文涛及其近亲属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九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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