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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玉英诉济南市市中区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行监字第2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贾玉英。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区房产管理局。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贾涛。 再审申请人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行监字第2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贾玉英。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区房产管理局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贾涛。

再审申请人贾玉英因诉济南市市中区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行再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甘 雯

代理审判员  熊俊勇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旸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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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