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行监字第2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贾玉英。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贾涛。 再审申请人贾玉英因诉济南市市中区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行再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甘 雯 代理审判员 熊俊勇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旸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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