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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与李国江等27人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江等25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李国江。 诉讼代表人:武志斌。 诉讼代表人:魏亚文。 诉讼代表人:党继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江等25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李国江

诉讼代表人:武志斌。

诉讼代表人:魏亚文。

诉讼代表人:党继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李国江等25人因诉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行终字第1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李国江等25人申请再审称:本案所诉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行终字第123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针对《定西市交通运输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定政信复字(2013)1号)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定政信复核字(2013)第5号),是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是对李国江等25人信访申诉事项的重复处理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重复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国江等25人对信访申诉事项复核意见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李国江等25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国江等25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孟凡平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代理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旸

附:再审申请人名单:

李国江、武志斌、魏亚文、党继荣、纪保军、杨显俊、王金忠、赵润海、姚有福、蔡天德、刘平、张献文、赵淑芳、景亚宙、纪彦江、毛荷芹、毛学军、李志军、李强、张亚兵、李勇、陈建军、徐振广、刘昉、甘子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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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