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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恒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402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周玉恒等420名村民 诉讼代表人:周玉恒,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1组92号 诉讼代表人:周奎, 诉讼代表人:周信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402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周玉恒等420名村民

诉讼代表人:周玉恒,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1组92号

诉讼代表人:周奎,

诉讼代表人:周信建,

诉讼代表人:周纯献,

诉讼代表人:周纯举,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周玉恒等420名村民(以下简称沙金村420名村民)因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行终字第1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沙金村420名村民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裁定,确认被申请人少批多占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和少给申请人补偿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申请人对少批多占申请人3670.9亩土地未补偿部分进行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具有某项法定职责,应当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本案中,沙金村420名村民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请求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修建富金坝航电枢纽工程过程中的违法征地、侵吞申请人土地征用补偿费和青苗补助费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依法作出相应决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务院(2006)第471号令的标准重新确定富金坝电站的征地补偿方案,按实际征用申请人的土地面积重新计算应当给予申请人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解决申请人的养老保险问题。上述请求事项,属于行政监察范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沙金村420名村民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沙金村周玉恒等420名村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孟凡平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旸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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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