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秦皇岛泛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太行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泛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路西段裕祥园2-10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泛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路西段裕祥园2-10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朋,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太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金山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高彦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上海泛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施新路955号2栋217室。

法定代表人:赵爱民,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上海泛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602-1室。

法定代表人:赵爱民,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泛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8路88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赵爱民,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天津泛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万年桥西。

法定代表人:张玉国,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赵爱民。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泛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太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公司)及一审被告上海泛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泛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泛太平洋公司)、泛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泛太化工有限公司、赵爱民进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泛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泛派公司、太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货物协议书》与上海泛太平洋公司、香港的海外公司大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矿业)签订的《代理协议》不能割裂,上海泛太平洋公司支付给大陆矿业的800万元保证金应在本案总垫付款中折抵。2.太行公司的损失总额应为42793554元,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54874667.82元。3.二审判决对太行公司、五矿物流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物流)的违约行为没有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准许太行公司增加诉讼请求、未依职权追加大陆矿业作为第三人违反法定程序。三、二审判决未将泛派公司转让给太行公司的几笔债权在本案债务中扣除不当。泛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800万元保证金的问题。泛派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的800万元保证金,是上海泛太平洋公司为履行与大陆矿业之间的海外《代理协议》的约定,通过太行公司账户支付给大陆矿业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在上海泛太平洋公司与大陆矿业、太行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进行处理,与本案诉争的太行公司与泛派公司之间《代理进口货物协议书》及相关协议的履行无关,泛派公司关于该800万元应在本案中抵顶泛派公司拖欠太行公司的货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欠付货款数额的问题。二审判决认定泛派公司尚欠太行公司54874667.82元,系根据泛派公司认可的拖欠太行公司总货款数额161010096.34元,减去除800万元保证金外双方无争议的已付款额106135428.52元所得,泛派公司以案涉煤炭的海运费数额有异议为由主张欠付太行公司的款项为42793554元,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该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

三、关于违约问题。二审判决对泛派公司关于五矿物流、太行公司违约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1.泛派公司与太行公司在《进口煤炭货运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五矿物流代为垫付的费用,泛派公司必须按照约定期限将垫付费用打入五矿物流账户,但泛派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该项义务,故不管是否系因港杂费用导致案涉煤炭被港口滞留,泛派公司向五矿物流主张违约责任均不能得到支持。2.太行公司为让泛派公司尽快卖货回款,在出货前代泛派公司垫付了已由五矿物流垫付的货物港口、海关增值税等杂费,泛派公司关于太行公司因未垫付港杂费用导致煤炭被港口滞留而构成违约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太行公司因在提交诉状时计算失误而漏算了800万元,在一审中发现后及时提出增加8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已给予了泛派公司相应的辩论权利,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准许太行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并不错误。诉争800万元系上海泛太平洋公司向大陆矿业支付的保证金,太行公司是否将800万元保证金交给大陆矿业,与太行公司、泛派公司之间《代理进口货物协议书》及相关协议的履行无关,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大陆矿业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无不当。

五、关于其他几笔债权的抵扣问题。泛派公司主张应将其转让给太行公司的几笔债权在本案债务中予以抵扣,二审判决以双方约定的转让债权及抵押房产未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该认定并不影响泛派公司另行主张相关权利,故泛派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泛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皇岛泛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