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王世传,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地马鞍山市××县××镇××行政村××村,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村出租屋。2004年5月13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2007年4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世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一中刑初字第48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世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世传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5月26日以(2014)高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王世传怀疑同居女友付某某(被害人,殁年43岁)与同乡马某某有暧昧关系而导致与自己分手,遂起意报复二人。2013年5月12日20时许,王世传携带事先准备的尖刀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东××号南侧路边附近守候,趁付某某离开住所外出之机,持尖刀上前连续扎刺付的胸腹部及背部等处,致付当场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王世传又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公寓寻找马某某未果,即产生杀害马某某之子马甲(被害人,时年21岁)之念,并守候在马家附近。同日23时许,王世传待马甲外出返回公寓北侧停车场时,迎面先向马甲扬了一把沙子,继而趁其躲闪之际,持尖刀连续扎刺其腰背部及上肢等处,而后逃离现场。马甲全身多处受伤,并致血气胸、肺脏破裂,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尖刀、被告人王世传作案时所穿着的血衣等物证的照片,证明王世传曾因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目击证人贺某、马乙等的证言,被害人马甲的陈述,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世传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世传因感情纠纷而蓄意报复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王世传曾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终字第124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世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培中 代理审判员 王乔莉 代理审判员 毛 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谢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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