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若阳,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兴,江西金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永祥。 委托人:张颖,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邑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厉毅,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永祥、平邑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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