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刑监字第43号 申诉人阳宪福因诈骗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1995)新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湖南省原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娄中刑经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监字第0015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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