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40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美灿(曾用名董荣灿)。 委托代理人:董炳。 法定代表人:丁强,院长。 委托代理人:童剑云、黄承瑶,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董美灿因与被申诉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以下简称华山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373号驳回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员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张有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海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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