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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与郭文钦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西路(永安街道办事处西塘村)。 法定代表人:蒲国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1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西路(永安街道办事处西塘村)。

法定代表人:蒲国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岳,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文钦

委托代理人:吴国章,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艳玲,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申请人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文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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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