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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奎与梅荣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执复字第21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梅荣。 委托代理人:方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昌奎。 委托代理人:曹红州,湖北黄鹤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执复字第21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梅荣。

委托代理人:方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昌奎。

委托代理人:曹红州,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梅荣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2014年12月8日,梅荣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梅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荣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金龙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代理审判员  尹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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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