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执复字第21号 委托代理人:方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红州,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梅荣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2014年12月8日,梅荣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梅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荣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金龙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代理审判员 尹晓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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