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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乃吉与长春市宽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宽城区兴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麻乃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宽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甲26号。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麻乃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宽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甲2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上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2518号。

负责人:龚云学,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王怀峰。

委托代理人:李云东,吉林紫荆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景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麻乃吉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宽城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道上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台村委会)、吉林省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麻乃吉申请再审称:1.案涉房屋未经行政审批、未按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进行转移不合法,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腾飞公司与上台村委会、上台村委会与城建公司的转让协议均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3.案涉房产已于2006年6月16日被宽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但腾飞公司与上台村委会在2006年9月19日签协议将该房产转移给上台村委会,该行为属对抗法律规定的行为;4.腾飞公司与上台村委会是联建伙伴关系,2006年9月19日的协议属双方为共同逃避债务互相串通、弄虚作假;5.上台村委会与城建公司多次转移房屋未交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麻乃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上台村委会提交意见称:腾飞公司与上台村委会签订的诸多协议以及上台村委会与城建公司签订的协议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协议,城建公司系案涉房产的合法占有人和使用人,其他任何人不得妨碍和侵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麻乃吉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城建公司是否具备案涉房产的合法占有权,其阻却执行麻乃吉与腾飞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理由是否成立。

经审查,城建公司系于2007年通过房产置换的方式从上台村委会处取得案涉房产,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而上台村委会系与腾飞公司在解决联建纠纷过程中以协议书等形式将案涉房产处置给上台村委会一方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于上台村委会与腾飞公司之间处置案涉房产的相关协议以及上台村委会与城建公司进行房产置换的协议均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违反公序良俗,根据上述规定,协议自成立时起即生效;案涉房产虽然因其他原因尚未办理产权证,但该情形亦不影响协议效力。麻乃吉关于案涉房产未进行登记领取产权证书不得转让,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从房产处置过程来看,上台村委会在与城建公司置换房产之前,已获得该房产的占有、使用乃至处分权,在与城建公司进行房产置换之后,由城建公司对该房产享有以上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城建公司对所置换的案涉房产已经支付了相应对价并实际占有多年,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因此,在案涉房产被人民法院为执行麻乃吉与腾飞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查封后,城建公司有权依照上述规定行使异议权,其所提执行异议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阻却执行的事由成立。

麻乃吉称,案涉房产已于2006年6月16日被查封,腾飞公司于同年9月19日才将案涉房产处置给上台村委会,属对抗法律行为。经二审查明,2006年6月16日被查封的房产系共建楼2号楼一层,而本案争议房产为2号楼二层,两者并非同一房产,不存在对抗人民法院查封的问题。麻乃吉该再审申请主张不成立。

此外,麻乃吉关于腾飞公司与上台村委会恶意串通的主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麻乃吉关于上台村委会和城建公司多次转移房屋偷税漏税的行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麻乃吉虽在再审申请书中列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但其并未就原审判决存在第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进行具体阐述,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麻乃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麻乃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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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