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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周贵娇、湖北盛唐乾园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贵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负责人:蔡亮,该行行长。 一审被告:湖北盛唐乾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飞。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贵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负责人:蔡亮,该行行长。

一审被告:湖北盛唐乾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飞。

一审被告:上海旗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婵婵。

一审被告:上海严确钢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华伟。

一审被告:周华伟。

一审被告:周伦滔。

上诉人周贵娇因与被上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南昌县支行)、一审被告湖北盛唐乾元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旗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严确钢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周贵娇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理由是与九江银行南昌县支行正在协商处理。

本院认为:周贵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贵娇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沈 佳

二〇一四年八月××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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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