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周贵娇。 负责人:蔡亮,该行行长。 一审被告:湖北盛唐乾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晓飞。 一审被告:上海旗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婵婵。 一审被告:上海严确钢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华伟。 一审被告:周华伟。 一审被告:周伦滔。 上诉人周贵娇因与被上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南昌县支行)、一审被告湖北盛唐乾元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旗绩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严确钢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周贵娇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理由是与九江银行南昌县支行正在协商处理。 本院认为:周贵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贵娇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沈 佳 二〇一四年八月××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