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申诉人刘国彩、张长勇、张长稳、张得领与被申诉人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乔喜法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53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国彩。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长勇。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长稳。 申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53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国彩。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长勇。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长稳。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得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建防,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吉忠,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乔喜法。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马先进。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占云,经理。

申诉人刘国彩、张长勇、张长稳、张得领与被申诉人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六分公司、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乔喜法、马先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申字第00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刘国彩、张长勇、张长稳、张得领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淑芳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邵海强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