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邦清,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良广,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蔺楷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立民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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