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老章。 委托代理人:王铭久,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海燕,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振,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翟老章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翟老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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