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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为与本溪华厦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怀国,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怀国,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本溪华厦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柏晓云,辽宁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郭相武,该项目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本溪华厦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立一民终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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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