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兴剑,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少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学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娜娜,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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