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8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亦成。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瑶。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威,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张家明。 一审被告:方利荣。 一审被告:刘琴芳。 一审被告:倪曼隆。 申诉人邹海、倪亦成与被申诉人程瑶,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张家明、方利荣、刘琴芳、倪曼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监(2014)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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