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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海、倪亦成与张家明、方利荣、刘琴芳、倪曼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8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亦成。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瑶。 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8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亦成。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瑶。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威,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张家明。

一审被告:方利荣。

一审被告:刘琴芳。

一审被告:倪曼隆。

申诉人邹海、倪亦成与被申诉人程瑶,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张家明、方利荣、刘琴芳、倪曼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监(2014)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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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