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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奶、翟佑华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河南全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福奶,温州市曙光起动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福奶,温州市曙光起动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翟佑华,河南油田南阳精蜡厂设计所主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国奶,温州市曙光起动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继道,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龙安,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曹铭书,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河南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原河南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冀屯乡西北流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香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勤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毋致善,新乡市平原专利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朱福奶、翟佑华、马国奶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河南全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高行终字第18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福奶、翟佑华、马国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周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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