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城南新区a3小区第16坎及202#。 法定代表人:林俊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进泉,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江潮,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荣勋。 委托代理人:李伟,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洋下村。 法定代表人:汪荣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勋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班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1.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建筑工程审核表》,涉嫌侵权的“fko+ooo_fko+558(生态护岸)”工程(以下简称护岸工程)的内容包括:土石方开挖、挡土墙背后方夯填、余土外运3.0km、生态挡墙砌块(以下简称砌块)等十三项内容。仅其中的砌块涉及侵犯涉案专利权,其他项目均与涉案专利权没有关联。2.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建筑工程单价汇总表》,砌块项目中包括了人工费等实施涉案专利权的所有费用。因此,二审法院将十三项内容都认定为侵犯涉案专利权错误。(二)二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的认定错误。《建筑工程单价汇总表》中明确记载有涉案工程的利润,其中砌块的“利润”为1.42元/㎡。本案应当依据《建筑工程单价汇总表》中记载的砌块利润率计算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班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砌块仅仅是班固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建筑材料。除砌块之外,要完成护岸工程,班固公司必然还需要实施土方作业等其他施工行为。因此,班固公司主张仅以砌块为依据,认定侵权行为并确定其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班固公司主张以《建筑工程单价汇总表》中记载的砌块利润率1.42元/㎡为依据,确定侵权行为所获利润。但该利润率仅仅是班固公司在项目招投标时列明的砌块利润率,并非实施涉案专利权的利润率。而且,如根据该利润率1.42元/㎡以及工程面积2343.63㎡进行计算,班固公司实施砌块项目的利润仅有约3328元。相对于砌块项目的工程款94万余元而言,明显偏少且有悖常理,故本院不予支持。 在班固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以及被申请人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利类型、班固公司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违法所得,以及汪荣勋、荣勋公司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班固公司赔偿4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班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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