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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沧州市农林科学院其他发明权与发现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连坤,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连坤,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延兵,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尾工业区308栋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开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搭理人:崔洪志,该公司职员。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沧州市农林科学院。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棉纺新村农科院。

法定代表人:霍献育,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康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所所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沧州市农林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三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11月6日在本院询问了当事人。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连坤、王延兵,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洪志,沧州市农林科学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吉仓、刘康宁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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