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调兵沟。 法定代表人:边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太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汪春林,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塞湖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赵想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民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29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三一公司同意在2014年10月10日前以电汇方式向铁法公司一次性付清35万元工程款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据此,铁法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力。铁法公司的《撤诉申请书》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审 判 员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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