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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调兵沟。 法定代表人:边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太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调兵山市调兵沟。

法定代表人:边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太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汪春林,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塞湖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赵想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民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29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三一公司同意在2014年10月10日前以电汇方式向铁法公司一次性付清35万元工程款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据此,铁法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力。铁法公司的《撤诉申请书》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审 判 员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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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